第1.1條
認真貫徹國家和省有關災后重建村鎮工作的方針政策,吸取洪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沉重教訓,從有利于恢復生產和發展經濟,有利于抵御洪澇等各種自然災害和長治久安,有利于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有利于重振家園和奔小康的大局出發,按照建設跨世紀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型村鎮、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步伐的總體要求,對災區村鎮進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科學選址,提高村鎮建設總體水平,促進災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二節 規劃編制目的及適用范圍
第1.2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災后村鎮重建的方針、政策,科學合理地編制災后重建村鎮規劃,提高重建村鎮規劃編制水平,加強重建鎮規劃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93)及建設部災后重建村鎮規劃編制綱要指導意見,結合我省災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綱要,以指導規范災后村鎮建設工作。
第1.3條 本綱要適用于全省災區建制鎮(不含縣城關鎮)、集鎮、中心村、基層村的新編和修編規劃。
第1.4條 編制重建村鎮規劃,除執行本綱要外,還應遵守現行的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節 重建村鎮規劃的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1.4條
重建村鎮規劃是災后村鎮建設的藍圖和指導性文件。其任務是:認真分析災區村鎮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趨勢和要求,結合災區村鎮的自然條件,研究確定在一定時期內災后村鎮發展的性質與規模,對重建村鎮的各項建設進行統一部署、妥善安排、科學合理的安排建設用地,達到科學地,有計劃地進行災后村鎮建設目的。
第1.5條 編制重建村鎮規劃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堅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的原則。重建村鎮規劃要高起點、高標準、嚴要求,著眼于二十一世紀奔小康的水平。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災區村鎮經濟社會的發展現狀,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情況等,對災后重建村鎮規劃進行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統籌兼顧,協調發展,使之建設成為現代化的社會主義農村新村鎮。
(二)堅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則。各項建設相對集中,新建和擴建的村鎮應盡量利用坡地、荒地、廢棄地和非耕地。嚴格控制擴占耕地、林地和牧地。
(三)堅持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相結合、改造與新建相并重的原則。處理好近期與遠期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系。充分體現小城鎮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想。
(四)堅持基礎設施以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的原則。做到道路、給水、排水、電力、電訊、燃氣、綠地等市政配套工程設施以及與各級村鎮對應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與村鎮建設同步進行。創造一個優美完善的生產環境和生活環境空間。
(五)堅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強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建設的原則。重建村鎮規劃應正確處理建設發展與保護環境的關系,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體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三統一。規劃布局和空間組織充分考慮當地的自然環境、建設現狀、生活習慣、風俗民情,做到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并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六)堅持減災、防災的原則,提高村鎮抵御洪澇災害及其它自然災害的能力。新建村鎮在選址、建筑、結合及防災設施上應提高標準,減少災害損失。
第二章 重建村鎮布點規劃
第一節 災情分析
第2.1條
以縣(市)域為單位,認真分析歷年來洪澇災害的特點及對村鎮居民點和基礎設施造成危害的情況,綜合現狀鄉鎮規模與布局,根據勞動力容量,合理的耕作半徑等,調整縣(市)域鄉鎮及各居民點的布局、結構提出移民建鎮和村鎮布點的總體構想。
第二節 村鎮布點原則
第2.2條
村鎮布點應有利于防洪澇及其他自然災害、改善區域生態環境;有利于節約用地、保護耕地;有利于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有利于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農村社會穩定、方便農民生活;有利于開展建設、節省投入。
第三節 村鎮布點規劃
第2.3條
根據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結合區域防洪規劃、農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專業規劃,對縣(市)域、鄉(鎮)域范圍內的村鎮居民點進行重新布局。
第2.4條
為改變災區居民居住點分散,規模偏小,達不到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配置的合理規模,村鎮建設水平低的落后局面,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居民的居住生活質量,縮小城鄉差別,加快城市化的進程,災后重建宜實行遷村并點、高坡、高臺安居、人口相對集中,鼓勵發展建設中心村以上的村民居住點。
第2.5條 對于區位條件較優越、村鎮規模較大、水災損壞較輕、現狀住房質量較好,現狀設施利用程序較高的居民點,宜就地恢復重建或擴建。
第2.6條 對于居民點規模較大,分散零亂的自然村莊,宜采取適當集中并村的辦法移向山地、坡地集中建設。
第2.7條 對于水災損失嚴重,現狀設施破壞大和政府確定為蓄洪區的居民點應另選新址,移民建鎮。
第四節 村鎮規模分級
第2.8條 根據村莊、集鎮在其村鎮體系中的地位和職能分為基層村、中心村、一般鎮、中心鎮四個層次。
第2.9條 村鎮規劃人口規模按其不同層次對常住人口的數量進行控制:基層村不少于200人,以300-
500人為宜;中心村不少于500人,以600-2000人為宜;一般鎮不少于2000人,以3000-5000人為宜;中心鎮不少于5000人,以6000-10000人為宜。
第三章 重建村鎮建設規劃
第一節 調查研究
第3.1條 收集擬建居民點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經濟、人口、用地、設施、生態環境等有關資料。
第二節 現狀分析
第3.2條 對規劃范圍內村鎮建設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用適當比例的圖紙表示。繪制現狀分析圖最好以地形圖為底圖。
現狀分析圖的內容包括行政區劃、土地利用情況、設施情況、相關居民點的情況。
第三節 人均建設用地標準
第3.3條
重建規劃人均用地指標根據村鎮的地位和等級規模以及建設用地條件,采用不同的控制指標。對以非耕地為主的丘陵崗地的規劃區,基層村人均占地指標宜采用70-80m2/人,中心村人均占地指標宜采用80-
90m2/人,一般鎮、中心鎮人均占用地指標宜采用90-100m2/人;對原地重建或以農業用地為主的規劃區,基層村、中心村人均占地指標宜采用60-70m2/人,一般鎮、中心鎮人均占地指標宜采用70-80m2/人;對以占用耕地為主或人均耕地0.7畝以下的村鎮,宜選用人均用地指標下限。
第3.4條 村鎮規劃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廣場、綠化用地所占比例,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節 建設用地選擇
第3.5條
重視重建村鎮用地的選擇,用科學嚴謹的態度,在充分分析現狀自然條件的基礎上,合理選擇村鎮用地。堅持遷村并點、高坡、高臺安居的原則。對于常受洪澇災害的村鎮,實行搬遷,重建新村鎮。
第3.6條
重建村鎮用地應根據地理位置和自然條件,占地數量和質量,交通運輸條件、建設投資和經營費用,環境質量和社會效益等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擇優確定。
第3.7條 重建村鎮用地應與國土規劃,基本農田護區規劃協調。宜選擇荒地、薄地、廢棄地,控制使用耕地、林地和牧地。
第3.8第 重建村鎮用地宜選在水源充足、水質良好,便于排水,通風向陽和條件適宜的地段。
第3.9條
重建村鎮用地應避開山洪、風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沒、地震斷裂帶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地段并應避開自然保護區,有開采價值的地下資源和地下采空區。
第3.10條 重建村鎮用地宜避免被鐵路,重要公路和高壓輸電線路所穿越。不宜在公路兩旁擺"長蛇陣"式的建設,應因地制宜進行組團式建設。
第3.11條
原則上不允許在國家及省地市確定的蓄滯洪區內選址進行重建村鎮工作。對于已在蓄滯洪區內建設且極易受洪澇災害的村鎮,應重新選址建設,逐步安排遷村并點,以保證區內蓄滯洪空間。
第3.12條 嚴禁在湖濱灘涂等行洪區域內進行重建村鎮工作。對于已在上述區域內建設的村鎮,應做好遷村并點,選址重建。
第五節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
第3.13條
公共服務設施必須與規劃的規模相適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期投入使用。尤其要注重行政中心、娛樂中心、中小學、幼兒園、集貿設施、金融設施、公廁、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的定點、定位、定量。中心村、一般鎮、中心鎮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項目原則上按GB50188-93規定執行。
第六節 基礎設施規劃
第3.14條 道路廣場規劃
(一)道路交通規劃應根據村鎮之間的聯系和村鎮各項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結合自然條件與現狀特點確定交通系統,并做到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線敷設。
(二)村鎮道路可分為四級,其規劃的道路紅線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級道路按24-32米控制;二級道路按16-24米控制;三級道路按10-14米控制;四級道路按3.5-10米控制,路網密度控制在6-9KM/Km2。
(三)有條件的一般鎮、中心鎮應盡量設置中心廣場。
第3.15條 給水工程規劃:宜采用集中供水,供水普及率80-100%,生活用水指標宜采用150-200升/人日。小康示范村鎮采用上限指標。
第3.16條
排水工程規劃:可采用雨污合流排水體系,有條件的村鎮宜采用雨污分流。排水宜采用明溝加蓋板或暗管。污水排入系統前,應采用化糞池、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無動力污水處理站等方法進行預處理。
第3.17條 供電工程規劃:確保生活用電電源,滿足供電半徑的需要,生活用電指標宜采用1000-2000瓦/ 戶。
第3.18條 郵電工程規劃:戶均普及率達50-100%,避免強電對其產生的影響,條件允許的,宜采用埋地通訊電纜。
第3.19條 燃氣工程規劃:改善燃料結構,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基層村、中心村應大力發展沼氣,一般鎮、中心鎮應采用沼氣與液化氣相結合。
第七節 綠化景觀系統規劃
第3.20條
綠地的配置是創造良好居住生活環境必不可少的手段。要對村鎮道路和主、次入口、轉折點、活動中心周邊環境景觀的層次進行合理的安排,提高規劃文化品位,創造出具有田園風貌的新型村鎮。規劃中綠地率應大于35%,以有效地控制居住建筑密度和適度的積率。
第八節 防洪規劃
第3.21條
應與當地江河流域,農用水利建設、水土保持、綠化造林等規劃結合,統一整治河道,修建堤壩、圩垸和蓄滯洪區等防洪工程設施。針對歷年洪水特征,適當提高防洪標準。
第四章 重建村鎮規劃成果
第一節 縣(市)域村鎮布點規劃
第4.1條
重建村鎮規劃成果包括圖紙與文字資料兩部分:圖紙包括縣(市)域村鎮布點現狀分析圖和縣(市)域村鎮布點規劃圖(比例尺1:10萬-1:2萬),鄉(鎮)域村莊和集鎮分布現狀分析圖,鄉(鎮)域村莊和集鎮規劃圖(比例尺1:1萬~1:5000)。文字包括現狀基礎資料匯編及規劃說明書。
第二節 村鎮建設規劃
第4.2條
重建村鎮的規劃成果包括兩部分:圖紙與文字資料。圖紙包括:現狀圖,鎮區(村莊)建設規劃圖,近期建設建筑平面布置圖(含往宅單體設計圖),工程規劃圖,道路、豎向規劃圖,(比例尺1:
5000-1:1000)。文字部分包括基礎資料匯編和說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