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縣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全縣決算。組織制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縣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落實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五)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六)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執行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縣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縣本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縣本級政府投資基建、城建項目工程預、決(結)算審查管理工作和竣工財務決算批復。
(八)編制縣本級土地出讓收支年度預算,監督管理土地出讓收入;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土地收儲和土地出讓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縣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在大余貸款項目的有關業務。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會計和審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