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公安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縣公安工作政策并組織實施,起草有關政府規范性文件,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
(二)掌握研判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重要情況、重大風險,分析形勢,制定對策,進行警務指揮調度,推動落實。
(三)組織實施并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實施偵辦重大犯罪案件。
(四)負責全縣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組織實施并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治安保衛工作。
(五)負責全縣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全縣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七)收集邪教組織影響社會穩定、危害社會治安的情況并進行分析研判,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八)組織實施并指導、協調對全縣恐怖活動的防范、偵察和打擊工作。
(九)組織實施并指導、協調全縣禁毒工作。
(十)組織實施并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規劃、指導、監督縣看守所、縣拘留所、縣公安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的管理和建設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并指導全縣法治公安建設,指導、檢查、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執法活動。
(十二)負責中央規定的國家警衛對象、外賓警衛對象來余活動期間和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大數據技術、刑事技術等建設工作。
(十四)規劃并組織實施全縣公安被裝、裝備和經費的配備標準、制度,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負責出入境管理工作。落實與國際刑警組織、外國警方及港澳臺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縣內活動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公安機關跨國(境)案件偵辦協作工作。
(十六)擬訂全縣公安隊伍建設的政策、規定,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擬訂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全縣公安隊伍違法違紀案件,負責全縣公安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和工作作風建設。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