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真貫徹黨和國家關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區域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民政事業發展。
(二)負責轄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組織的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非法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
(三)負責農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導督促全縣鄉(鎮)實施農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調查了解企業困難職工、下崗職工、退休人員和非農人口中的貧困人口狀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確保農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運行。
(四)開展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五)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工作,指導推進婚姻習俗改革。
(六)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村級行政區域的建立、撤銷、調整、更名報批;負責鎮(街)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批報。承辦本行政區域邊界線爭議的調處事務,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議,維護好邊界“點、線”法定線、界務管理工作。
(七)承辦本區域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審核報批;規范全縣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
(八)組織本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九)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福利機構建設,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贈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特困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和行政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一)負責全縣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用的使用和管理;負責鄉(鎮)民政干部的業務培訓。
(十四)負責全縣特困供養工作,指導城鄉集體、個體辦敬老院的工作,負責城鄉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
(十五)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信訪、維護穩定工作。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