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政府性基金的設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專項收入、罰沒項目的設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動態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項目目錄。
“前款規定的目錄應當載明項目名稱、項目設立的依據、批準文號、執收單位、執收對象等事項。”
(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其中的“實現財政主管部門、代收銀行和執收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修改為“實現財政主管部門、代收銀行、業務主管部門和執收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
(四)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國有資本收益按照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第三項中的“公共財政預算”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
(五)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政府非稅收入應當通過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構成的政府非稅收入賬戶體系收繳、核算、存儲、分成、退付、支付、清算。”
(六)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其中的“通過國庫或者財政專戶定期”修改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
(七)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監察機關和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依據。本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全部采用電子票據形式。”
(八)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其中的“印(監)制”修改為“監制”。
(九)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行為:
“(一)轉讓、出借、串用、虛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二)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三)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項;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十)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刪去第二款中的“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
(十一)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其中的“非法印制、偽造、變造、買賣、轉借、串用、代開、虛開、套打”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轉借、串用、虛開”。
(十二)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
(十三)將第十七條、第四十五條中的“縣級以上”修改為“省”
附件:《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新修正)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