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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縣應急管理局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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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2辦事機構及職責

2.3成員單位及職責

2.4指揮機構工作組

3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分級

3.1地質災害災情分級

3.2地質災害險情分級

4預警工作機制

4.1預警基礎

4.2應急值守

4.3監測信息

4.4預報預警

4.5預警響應

5應急處置及救援

5.1災情報送

5.2先期處置

5.3應急響應

5.4響應結束

5.5調查評估

6應急保障

6.1平臺保障

6.2隊伍保障

6.3資金保障

6.4物資保障

6.5宣傳培訓

6.6應急演練

6.7信息發布

6.8監督檢查

7預案管理

7.1預案審批

7.2預案修訂

8責任與獎懲

8.1獎勵

8.2責任追究

9附則

9.1預案解釋

9.2預案的實施

9.3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高效有序應對地質災害,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與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江西省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國家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江西省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贛州市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編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大余縣行政區域內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保障安全。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全局領導班子領導下,做到統一指揮,各股室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聯動、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堅持以人為本,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原則。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統籌防安全和供水安全,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首要目標,著力保障城鄉正常生活秩序、社會穩定大局。建立健全按地質災害條塊結合、以全股室及半專業隊完善聯動協調和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快速、果斷、準確、有效地應對地質災害。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當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或者出現超出災害發生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負責處置的群發性中型地質災害時,省政府成立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當發生中型以上地質災害,或者出現超出災害發生地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群發性小型地質災害時,市政府成立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當發生中型以地質災害時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處置,縣應急管理局成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縣應急管理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組成如下:

指揮長:鄒景燕

副指揮長:蔡云忠黃在明

成員:縣防災減災中心、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礦山監管股、危化品、工貿監督股、綜合股、縣專業森林消防隊負責同志。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上級和委、政府的部署要求,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地質災害的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督促、指導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2.2辦事機構及職責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防災減災中心,辦公室主任由縣防災減災中心負責同志擔任。

主要職責:協助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并督辦落實,負責相關信息的上傳下達,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文件、文稿的辦理和會務工作,完成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3成員股室及職責

辦公室負責地質災害救災應急資金的預算安排、籌集與撥付,為地質災害救災應急工作提供資金保障。負責組織協調工業應急物資的生產,及時向省市縣工信部門申請調撥救災物資責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急救,預防和控制災區疫情,以及疫情監測和信息收集報告工作。視情況需要派出級醫學救援和疫情防控力量,開展相關工作。

縣防災減災中心:負責地質災害發生后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組織指導協調專、兼職應急救援力量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請、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地質災害調查評估、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和救災捐贈;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調撥和緊急配送;會同當地政府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被損毀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按權限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匯總災情信息并依法依規統一發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負責及時提供水情、汛情監測信息,為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處置、水利工程搶險提供技術支撐,指導被損毀水利設施的修復等工作負責做好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保障搶險救災及災民安置所需糧食等物資責監測天氣形勢,及時為地質災害預警和應急工作提供天氣趨勢預測預報信息,聯合自然資源局制作、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

綜合股:著力構建地災防治工作和安全監管聯合執法機制。建立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排查通報制度。

礦山監管股負責組織協調我縣礦山行業,盡快恢復災區礦山恢復生產

危化品、工貿監督股負責組織協調危化品、工貿行業,盡快恢復恢復生產

縣專業森林消防隊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制,制定和完善地災防治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危房人員的疏散轉移;協助災區交通秩序維護和搶險路段的交通管制。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員股室,參與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4指揮機構工作組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設立指揮機構工作組,分別為指揮協調、技術支撐、人員搜救、安置救助、醫療防疫、治安維護、設施恢復、宣傳報道8個工作組。

2.4.1指揮協調組

縣防災減災中心牽頭,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縣專業森林消防隊等參加。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和組織災情處置和救援工作。做好災情和救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協調當地政府和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各應急工作組工作;完成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4.2技術支撐組

縣防災減災中心牽頭,礦山監管股、危化品、工貿監督股、綜合股、縣專業森林消防隊等參加。負責組織指導開展災害現場地質災害調查監測,指導災害周邊隱患點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或次生災害的發生。組織專家開展地質災害災情會商研判,預測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和救援技術建議。

2.4.3人員搜救組

縣專業森林消防隊牽頭,縣防災減災中心、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等參加。負責銜接、協調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等應急救援力量開展被困或失聯人員搜救,指導災區組織開展自救互救工作,統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隊伍的組織、派遣和管理工作。

2.4.4安置救助組

縣防災減災中心縣專業森林消防隊、綜合股、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等參加。負責協調調撥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資,妥善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2.4.5 醫療防疫組

縣防災減災中心縣專業森林消防隊、綜合股、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等參加。負責組織做好傷員醫療救治和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預防和控制災區疫情的發生和蔓延,做好傷員和遇難者家屬安撫工作。

2.4.6治安維護組

縣專業森林消防隊牽頭,縣防災減災中心、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等參加。負責組織做好災區社會秩序維護,實行交通管制,加強重要目標的保衛,防范和打擊趁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散布傳播各類謠言等違法犯罪活動。

2.4.7設施恢復組

縣防災減災中心縣專業森林消防隊、綜合股、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等參加等參加。負責組織盡快恢復基礎設施功能,搶修和維護道路、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重要公共設施。

2.4.8宣傳報道組

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牽頭縣防災減災中心、綜合股等參加。負責組織做好災害處置和救援的宣傳報道,及時發布救災進展情況,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

3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分級

3.1地質災害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災情4個等級,分別對應Ⅰ、Ⅱ、Ⅲ、Ⅳ級應急響應。地質災害發生后,災害發生地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迅速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并組織實施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3.1.1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斷,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1.2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造成鐵路干線、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斷,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社會影響。

3.1.3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3.1.4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3.2地質災害險情分級

地質災害險情按危害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個等級。出現地質災害險情后,由自然資源部門指導當地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加強對險情的監測,采取排險防災措施;情況緊急時,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險情的報送參照災情報送要求。必要時,可參照地質災害災情響應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3.2.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3.2.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2.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3.2.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

以上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國家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分級標準發生變化,以國家分級劃分標準為準。

4預警工作機制

在地質災害發生前,嚴格落實各項措施,及時準確發布預警信息,啟動相關預警響應。

4.1預警基礎

4.1.1建立巡查制度

地質災害易發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及自然資源部門要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隱患巡查制度,充分發揮專業隊伍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的作用,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隱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復查,及時發現和防范災害隱患,并向社會公布。

4.1.2嚴格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各類工程,要嚴格按規定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防人為活動誘發或加劇地質災害。要加強對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合理確定項目選址、布局,切實避開危險區域。對可能威脅城鎮、學校、醫院、集市和村莊等人口密集區域的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組織力量進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實監測、防治措施。要加強礦山采空區和巖溶發育區地面塌陷管理,防范礦山地下開采、巖溶地下水開采、地下工程活動等引發地面塌陷災害。

4.1.3發放“防災明白卡”

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要將涉及危險區范圍、監測方法、預警方式、撤離路線和防災任務要求等地質災害防范措施的“防災工作明白卡”“防災避險明白卡”發到受地質災害隱患點威脅的部門、單位、居民及相關防災責任人手中。

4.2應急值守

應急管理部門在全主汛期、持續強降雨和臺風暴雨等極端天氣時段、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和處置期間,實行24小時地質災害應急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以確保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群測群防、專業監測、災情等信息渠道暢通,提高地質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置時效和能力。

4.3監測信息

4.3.1監測網絡

縣防災減災中心要加強群測群防的組織領導,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眾為主體的群測群防隊伍,配備簡便實用的監測預警設備,加強對群測群防員等的防災知識技能培訓,完善群測群防網絡。各股室應加強受地質災害威脅嚴重的人口密集區、公路鐵路干線及礦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地質災害監測,開展氣象、水文、地質災害聯合監測,建立綜合臨災監測預警網絡。

4.3.2信息共享

各股室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汛情、氣象等監測預警信息,實現地質災害隱患點管理、值班值守、應急保障等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4.4預報預警

縣防災減災中心要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警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區域、規模、預警等級、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并將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同時通過電視、網絡、手機等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等級由低至高分為四級(藍色)、三級(黃色)、二級(橙色)和一級(紅色)。

四級(藍色)預警,表示有發生地質災害的一定風險;三級(黃色)預警,表示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較高;二級(橙色)預警,表示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高;一級(紅色)預警,表示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很高。

縣防災減災中心應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專業監測點的監測數據及時收集、分析、研判,根據研判結果按要求將預警信息發送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受威脅的群眾。

4.5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各股室和要根據預警響應等級,立即進入預警狀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響應工作。

4.5.1四級(藍色)預警響應

實行24小時值班,保持通信聯絡暢通;縣防災減災中心密切關注雨情、水情變化趨勢,必要時向各股室通報;各股室組織對預警區內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巡查監測;縣防災減災中心做好預警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支撐工作,應急管理辦公室組織指導各股室做好應對地質災害的準備工作。

4.5.2三級(黃色)預警響應

在四級(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實行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帶班值班;縣防災減災中心加強對雨情、水情的動態監測和收集,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各股室組織對預警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巡查監測;縣防災減災中心、綜合股等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趨勢會商,及時向社會通報地質災害發展趨勢情況。

4.5.3二級(橙色)預警響應

在三級(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縣防災減災中心加密監測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必要時,預警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組織受威脅人員轉移避讓;縣防災減災中心組織指導做好地質災害險情處置,并及時向社會和相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做好受威脅區道路交通管制及相關避讓工作。

4.5.4一級(紅色)預警響應

在二級(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縣防災減災中心等部門實時監測和收集雨情、水情,縣防災減災中心派出專家組赴預警區開展技術指導、研判險情。各股室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導受威脅人員轉移避讓,劃分警戒區;必要時,縣專業森林消防隊待命出警。

4.5.5預警轉換和結束

預警響應級別可視地質災害氣象預報及實時雨情、水情監測情況直接確定或逐步升、降級。超出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時限,未再發布新的預警,預警響應結束。

當預警區內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時,災害發生地的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發生地質災害災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

5應急處置及救援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不同的災害等級,由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上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成員單位可視情況給予支持和指導。

5.1災情報送

5.1.1時限要求

1小時報告:發生人員死亡或失蹤的地質災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質災害災情,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必須在接報后1小時內將災情速報自然資源和應急管理相關部門及時分別報送自然資源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局、應急管理局第一時間將重要災情互相通知,由應急管理局向委、政府報告。

12小時報告:沒有發生人員死亡或失蹤的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在12小時內向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報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的12小時內分別報送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必要時,災情報送可同時越級報告。

5.1.2報送內容

包括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和時間、災害類型、人員傷亡、災害損失、災害規模、引發因素、發展趨勢和處置情況等。

5.1.3后續報告

應急處置過程中,災害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續報有關情況,并通報同級自然資源部門。

5.2先期處置

災害發生地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村(街道)及有關責任單位發現或者接報地質災害災情后,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開展撤離疏散群眾、設立警示標志、劃定危險區、實行交通管制等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組織當地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災害。情況緊急時,可以先行組織搜救被困或失聯人員,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先期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上報上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5.3應急響應

5.3.1 Ⅰ、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大型地質災害時,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發生大型地質災害或者出現超出災害發生地設區市政府處置能力的群發性中型地質災害時,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與災害發生地設區市、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共同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Ⅰ、Ⅱ級應急響應的啟動由省應急管理廳或省自然資源廳視情提出,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長批準。

1)按規定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上報災情信息和應急響應工作情況。立即召開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工作會議,會商研判災情及發展趨勢,部署救援處置工作。

2)迅速組織、協調搶險救援力量,立即開展人員搜救。組織受威脅區域群眾疏散轉移,妥善安置受災群眾,及時開展傷員醫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3)加強應急值守工作,開展災區氣象條件和天氣趨勢監測預報,強化災害發生地及周邊地區地質隱患的巡查排查,及時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

4)加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強化重要目標保衛。控制、排除災情及其次生險情,搶修和維護道路、通信、供水、供氣、供電等公共設施。

5)做好信息公開和輿論引導,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或接受記者采訪等,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災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進展。

出現超出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處置權限或能力范圍時,應及時向國家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請求指導和支援。

災害發生地設區市、縣(市、區)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指揮系統,在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5.3.2Ⅲ級應急響應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災情或區域內同時集中出現多個小型及以上地質災害災情時,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指揮、協調和組織災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市與災害發生地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共同設立現場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市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應急響應措施:

1)指導制定應急處置措施,必要時派聯合工作組協助調查災害成因,分析發展趨勢,指導制定處置和救援方案。

2)指導災害發生地開展隱患排查,應急監測,防范二次或次生災害的發生。

3)指導救援力量開展人員搜救、排危除險,必要時協調、調遣應急救援力量支持應急救援工作。

4)指導群眾轉移安置,指導災區搶修和維護道路、電力、通信、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必要時調遣有關設備、物資、技術力量給予支持。

5.3.3Ⅳ級應急響應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災情時,由災害發生地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指揮、協調和組織災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設立現場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應急響應措施:

1)密切關注災區天氣形勢,及時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

2)指導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時派聯合工作組協助調查災害成因,分析發展趨勢,指導制定處置和救援方案。

3)根據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必要時調度有關救援隊伍、物資、裝備支援災區。

5.4響應結束

Ⅰ、Ⅱ級應急響應的結束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視情提出,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長批準。Ⅲ、Ⅳ級應急響應的結束,由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分別按原啟動應急響應的程序報請終止應急響應。

5.5調查評估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由省應急管理廳同省有關部門和災害發生地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受災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評估造成的損失。中型、小型地質災害,分別由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6應急保障

6.1平臺保障

加強縣、鄉鎮(縣城市社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平臺建設,建立完善基礎支撐、綜合應用、數據庫管理、信息共享和移動應急通訊等系統,確保平臺語音通信、視頻會商、綜合協調與應急指揮等功能有效運轉,不斷提高信息化和可視化水平。

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建立互聯互通的視頻會商系統,實現指揮中心與地質災害現場的多方音視頻會商,確保后方與地質災害現場能夠實現遠程會商。

6.2隊伍保障

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成員單位作用,依靠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等專、兼職應急救援力量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工作。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要加強綜合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切實提高應對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和救援能力。

6.3資金保障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救災補助等資金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發生地質災害時,縣財政部門及時撥付有關資金。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要根據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的原則,把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有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和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6.4物資保障

縣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救災物資儲備需求,組織編制本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并由農業農村部門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備必要的生命防護、應急通訊、應急調查與評估、野外餐宿等設備,做好應急監測、人員搜救、工程搶險等物資的儲備、保障工作,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6.5宣傳培訓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采用群眾通俗易懂、喜聞樂見的方式,積極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地質災害基本知識以及地質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知識,增強群眾防范和應對地質災害的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加強對各級地質災害應急管理人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綜合減災、緊急處置等有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對消防救援人員進行災害危險程度分析、發展趨勢預測、建筑物安全性鑒別、搜救壓埋人員、除險排險等有關知識和技能培訓,提升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能力。

6.6應急演練

縣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不同規模的應急演練,鍛煉應急隊伍,熟悉應急指揮程序,檢驗和完善預案。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級應急演練工作,各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應急演練工作。對威脅學校、醫院、村莊、集鎮、企事業單位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重大隱患點,鄉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每年應組織一次應急避險演練,讓受威脅群眾熟悉應急撤離的信號、路線和避災場所。

6.7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災情的信息發布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通過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審核、發布。

6.8監督檢查

各鄉鎮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將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由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7預案管理

7.1預案審批

本預案由應急管理局防災減災中心擬定,報局班子會議批準后實施。

7.2預案修訂

應急管理局防災減災中心要根據評估和情況變化,及時提請局班子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8責任與獎懲

8.1獎勵

局班子應當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貢獻突出的股室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致傷、致殘以及死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8.2責任追究

對人為引發地質災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股室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對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等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9附則

9.1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縣應急管理局防災減災中心負責解釋。

9.2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3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災情: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情況。

險情: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短時間內可能發生災情的情況。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直接經濟損失:指由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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