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河湖管理,建立和規范縣、鄉(鎮)、村級河長的常態化巡查工作,有效落實河長履職盡責,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巡河,是指縣級河長、鄉(鎮)級河長、村級河長通過對其責任河流、水庫、山塘(以下統稱河庫)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問題,在職責范圍內予以解決,或提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或向上級河長報告請求協調解決。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河長巡河。各級各部門要提供資金保障,組織、聘請公益性崗位人員、保潔員、志愿者開展河湖巡查協查工作。
第四條 各級河長是其責任河庫巡河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河長辦及河長制責任單位應當積極協助河長巡河履職,認真履行河庫管理保護的相關職責。
第二章 巡河頻次和內容
第五條 縣、鄉(鎮)、村三級河長對責任河庫開展的巡河,原則上,縣級河長每季度巡河不少于1次,鄉(鎮)級河長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村級河長每周巡河不少于1次。各級河長統一使用江西省掌上河湖河長版app進行巡河,巡河時間鄉級河長不少于十五分鐘,村級河長不少于十分鐘,巡河長度均不少于500米。
第六條 河長巡河應重點查看以下內容:
(一)水面、岸線保潔是否到位;
(二)水體有無異味,顏色是否異常(如發黑、發黃、發白、氣泡等);
(三)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是否存在明顯異常排放情況;
(四)河庫管理范圍內是否存在涉水違建(構)筑物,是否存在傾倒棄土棄渣、工業固廢,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問題;
(五)河坡、堤坡是否有違法耕種或存在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及其他妨礙河湖行洪、泄洪的情況;
(六)是否存在非法電魚、炸魚、網魚、毒魚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河道非法采砂行為;
(八)河長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設置是否規范,是否存在傾斜、破損、變形、變色、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
(九)上一次巡查發現的問題是否解決;
(十)是否存在其他影響河道水質和防洪安全的問題。
第三章 巡河記錄
第七條 各級河長巡河要認真做好巡查記錄,及時交縣河長辦歸檔。
第八條 河長巡查記錄格式文本由縣河長辦統一制作。河長巡查記錄應當包括巡查起止時間、巡查人員、巡查河庫名稱、巡查路線、發現主要問題(包括問題現狀、責任主體、地點、照片等)、處理情況(包括當場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關職能部門或向上級河長湖長、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機構反映問題的解決情況)等基本內容。
第四章 問題處理
第九條 縣級河長巡河發現的問題交由協助單位協助辦理,辦理情況適時反饋至縣河長辦;鄉(鎮)級河長及村級河長巡河發現的問題,根據問題類別,立即能處理的自行處理,需要部門配合處理的將問題提交至縣河長辦協調處置。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十條 河長巡河次數、排查問題、治理效果等情況納入河長制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河長巡河工作日常監管由縣河長辦負責。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加強對下級河長巡查履職的監督檢查,對下級河長巡河記錄進行抽檢,對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對巡查履職不到位、發現問題整改不力的,應當及時提示約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