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贛余環行罰〔2022〕16號
大余縣李冬青廢品回收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60723MAC0P6JG3N
地址:大余青龍鎮青龍村黃潭面園內
法定代表人:李冬青
2022年11月11日,接群眾投訴,贛州市大余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會同青龍鎮政府、縣公安局等部門對大余縣李冬青廢品回收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
以上事實屬未取得資格許可擅自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有2022年11月11日對你廠負責人李冬青及員工藍賢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等證據為憑。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對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未取得處理資格的,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的規定。
2022年11月24日,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向你廠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贛余環罰告字〔2022〕16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并告知你廠有陳述申辯和提出聽證申請的權利。你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未向我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
依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新修訂<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贛環法字〔2017〕15號)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細化為:“1.違法所得在 10 萬元以下的,處 5 萬-10 萬元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51000元(大寫:伍萬壹仟元整)。
限你廠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持江西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憑繳款編碼到工行、農行、中行、建行、郵儲銀行足額繳款。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2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