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重型柴油貨車車主的一封信
廣大重型柴油貨車車主:
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是黨中央確定的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七大標志性重大戰役之一。重型柴油車作為城市物流和運輸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服務經濟建設的同時,其尾氣排放已經成為影響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確保尾氣達標排放,是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舉措。近期檢查發現,部分柴油貨車車主存在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或者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的違法行為,導致尾氣處理裝置(SCR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少噴或不噴尿素),尾氣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氮氧化物不能有效處理。同時,屏蔽OBD系統或違法改裝行為易造成車輛損壞、增加油耗,實質上會造成長期的用車成本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江西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保證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或者擅自改裝。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拆除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造成機動車排氣污染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請廣大車主增強法律意識,堅決抵制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或者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環境違法行為。保護環境,人人有責,讓我們攜起手來,為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建設美麗贛州不懈努力。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編輯:李錦鈺
編審:申高林
監制:王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