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強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既要確保降費率政策落實,也要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制度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
四、各地要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相關政策,不得自行出臺降低繳費基數、減免社會保險費等減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