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公務員考試培訓宣傳和價格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公務員考試培訓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向全市公務員考試培訓機構提醒告誡如下:
一、不得實施虛假宣傳行為。不得對培訓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二、不得實施商業詆毀行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服務聲譽。
三、不得實施混淆行為。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名稱、域名、網頁等以及其他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四、不得違反明碼標價規定。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標示收費項目、標準、服務內容等信息,做到真實準確、內容清晰、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五、不得實施哄抬價格行為。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六、不得實施價格欺詐行為。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不得實施虛假優惠折價或者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違法行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七、不得實施串通漲價行為。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通過協議、協商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
八、不得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價格、競爭執法檢查力度,嚴肅查處虛假宣傳、混淆行為、商業詆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嚴重侵害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將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并在新聞媒體曝光。歡迎廣大市民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經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公開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