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鎮低保政策解讀
我鎮目前執行的低保政策依據是江西省民政廳印發的《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贛民發〔2020〕7號)和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贛州市社會救助對象認定辦法(暫行)》(贛市府辦發〔2021〕16號)這兩個主要文件。
一、認定標準
對持有我縣戶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確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金融資產總額低于我縣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倍(含 2 倍);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二輪和三輪摩托車)、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
(四)家庭成員名下無工商登記,不存在雇傭他人從事各種 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五)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不超過 1 套,且名下無商鋪、 辦公樓、廠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
(六)家庭成員無買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商業投資行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贛州市社會救助對象認定辦法(暫行)》第三十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兒媳、女婿等其他履行法定權利和義務的近親屬。
第三十九條 對在部隊服現役的軍官、士官和文職人員,應視為法定義務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可以不授權核對,但應當按照相關薪金待遇計算贍養、撫養或扶養費用;在部隊服現役的義務兵,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和人均可支配收入。
勞動能力認定:
(一)60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
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在這里“言語殘疾”等其它殘疾是算有勞動能力的。
(四)因患重大疾病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資性收入。包括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和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等,還包括因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家庭經營純收入。包括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
等農副業生產的勞動收入,從事手工業、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的收入,從事土地承包、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經營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紅利和保險投資等收
入,出租出讓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包括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繼承性
所得、贈與性所得、偶然性所得,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益、糧補、退耕還林補貼等,精簡退職職工定期救濟和遺屬生活補助、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款、生活補償(助)費等。
二、申請低保有兩種情況
低保申請分整戶保和單人保。
一是整戶保,即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一作為申請人,以家庭名義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是單人保,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中患有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員;
(三)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中患有嚴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長期治療維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額醫療費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導致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同意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確定保障金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不予同意,并在作出確認決定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書。
同意給予低保的家庭,家庭成員中存在多名老弱病殘、靠自身努力無法改變基本生活狀況的,列為常補對象;家庭成員有一定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列為非常補對象。
三、戶內調整情況
一是戶內加人是指該家庭小孩出生或者婚姻嫁入等等情況。
二是戶內減人是指該家庭有成員死亡、出嫁、服刑等等情況。
對享受低保家庭成員中有小孩出社會上班了就簡單地剔除出低保的做法是不符合現行低保政策的,現行低保政策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對這類情況鄉鎮需要再次核實該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否還符合低保。如符合單人保的可按單人保執行;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整戶取消;若家庭整戶取消又不適合的可以按照贛民發〔2020〕7 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實施延退并建好臺賬。
四、核對情況
對低保對象核對異常的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不能納入低保,特別是核查有“硬傷”(有小車、大額存款、多套房等)的對象,這些情況是省、市重點關注的對象,請各鄉鎮要特別注意,如確實要納入低保則必須要上傳有力的依據到數字民政系統佐證。
按照省、市要求,數字民政系統低保數據要和我們實際低保發放的數據一致。在數字民政系統中的數據要鄉鎮進行鄉鎮確認后,省、市才能在系統中看到數據。
五、延退政策
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超過我縣低保標準,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延退:
(一)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給予 6 個月延退期;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高中或者大學畢業后實現就業, 給予 6 至 12 個月延退期;
(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就業的就業困難家庭,就業穩 定后給予 2 年延退期;
(四)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就業的殘疾對象,就業穩定后 給予 3 年延退期。
六、檔案資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存低保對象檔案。歸檔材料包括申請及授權資料、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資料、民主評議資料、審核確認記錄、動態管理記錄、公示記錄、資金發放記錄等。
七、公示
對確認給予和退出低保的家庭,鄉鎮 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固定的政務、村務、居務公開欄等場所向社會長期 公示。
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員姓名、保障人數、困難原因、家庭月保障金額、家庭所在村或者社區等信息。公示中應當保護個 人隱私,不得公開與最低生活保障無關的信息。 確認給予低保的家庭信息公示期限為自批準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確認退出低保的家庭信息公示期限為自確認之日起不少于半年。
八、表格填報
請各鄉鎮按縣局給的低保樣表填報,每張表都是有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