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縣人民政府
關于大余縣2013年第四批次集鎮
建設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大余縣人民政府關于大余縣2013年第四批次集鎮建設用地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于2014年2月21日取得用地批復。該批次用地范圍內絕大部分被征地村民已依法執行征收決定,領取了征收補償款并交出土地用于公益性項目建設。鑒于部分被征地村民尚未依法配合征收土地,現發布征收土地公告,請未履行征收義務的被征地村民按照公告有關事項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機關和文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贛國土資核〔2014〕201號。
二、征地用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用于大余縣2013年第四批次集鎮建設用地,征收土地規劃用途為教育用地。
三、征地范圍
(一)四至范圍:具體征收范圍見征地紅線圖。
(二)被征地權屬單位:本次征地涉及黃龍鎮靈潭村村民委員會。
(三)征地面積:經調查確認,本次征地總面積16.484畝。
四、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嚴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及相關規定的標準執行,具體補償金額以協議為準。
(二)被征地農業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56號)等有關政策執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本公告同時在大余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告。網址:http://www.westemco.com/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時間:自2024年6月18日起。
(二)支付費用: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樹木等的補償等費用足額支付給其所有權人,并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足額計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個人的社會保障基金賬戶。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三)騰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依法依規騰退土地和房屋,并辦理權屬注銷或轉移登記等相關手續。
(四)補償安置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依據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組織實施。
七、救濟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對批準征收土地不服,可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大余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影響土地征收工作實施。
特此公告
大余縣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