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報單位(蓋章): 大余縣城市管理局 填報時間: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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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名稱 |
檢查依據 |
檢查 對象 |
檢查 內容 |
檢查 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時間 |
建議可參與聯合檢查的部門 |
變更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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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建筑垃圾清運的行政檢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治污染環境”,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第十四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
施工單位、建筑垃圾處置單位 |
建筑垃圾是否由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經批準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是否按照核準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輸,運輸途中是否存在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期間 |
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縣交通運輸局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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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建筑垃圾處置的行政檢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第七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人民政府市容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
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 |
建筑垃圾處置是否審批核準處置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建筑垃圾處置期間 |
無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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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及事中事后情況進行行政檢查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個人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是否審批核準,經批準的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進行建設。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期間 |
無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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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及事中事后情況進行行政檢查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個人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是否審批核準,經批準的是否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間 |
無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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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及事中事后情況進行行政檢查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個人 |
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是否審批核準,經批準的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進行架設管線。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在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期間 |
無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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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行政檢查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的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個人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是否經批準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期間 |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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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行政檢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
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 |
建筑垃圾是否混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是否混入建筑垃圾、是否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建筑垃圾處置期間 |
無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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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檢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 |
建筑垃圾是否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期間 |
無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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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砍伐城市樹木的行政檢查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砍伐城市樹木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人 |
砍伐城市樹木是否經批準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砍伐城市樹木期間 |
無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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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行政檢查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實現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遷移、拆除、關閉環衛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 |
遷移、拆除、關閉環衛設施是否批準,經批準的是否按照批準的方案實行。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遷移、拆除、關閉環衛設施期間 |
無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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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遷移古樹名木的行政檢查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
遷移古樹名木的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個人 |
遷移古樹名木是否批準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遷移古樹名木期間 |
無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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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臨時占用綠地審批的行政檢查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人 |
臨時占用綠地是否批準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臨時占用綠地期間 |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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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及事中事后情況進行行政檢查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人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是否批準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期間 |
無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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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非法轉讓城市建設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行政檢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第八條,“禁止涂改、倒賣、租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
建筑垃圾處置單位 |
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是否非法轉讓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取得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期間 |
無 |
無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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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檢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 |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是否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
10% |
5 次/年 |
現場檢查 |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期間 |
無 |
無需變更 |
填報人:張余 聯系電話: 0797-8722007
填表說明:1.“檢查事項名稱、檢查依據、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比例、檢查頻次、檢查方式”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權力清單和江西省“互聯網+監管”系統進行填報。2.按照“能聯盡聯”的原則,提出可參與聯合檢查的部門,一同開展聯合檢查,減少入企頻次。3.“檢查方式”分為:雙隨機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如需變更,在江西省“互聯網+監管”系統進行設置和調整,除疫苗、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醫療器械、危化品等直接涉及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行政檢查都應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雙隨機、一公開”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統籌制定聯合抽查計劃。4.變更依據為:因省級及以上部門部署的執法檢查、專項整治和有關工作要求,以及調查處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等原因,需變更檢查計劃的,填寫變更依據并于當月末報送至縣司法局。5.年內無檢查計劃,直接填報“無”。6.每年2月底前報縣司法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