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主體:大余縣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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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實施主體 |
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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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余縣城市管理局 |
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檢查 |
城市管理 |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公布,第676號修正)第四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第三十條第一款: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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