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恒源客竹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60723MADEL0T7X6
地址/住址:贛州市大余縣左拔鎮大江村水巷里
負責人:黃有團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公司竹制品建設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2024年4月29日對贛州恒源客竹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委托現場負責人黃有團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公司《營業執照》、《贛州恒源客竹制品有限公司擬環保整改事宜涉及的該公司位于大余縣左拔鎮大江村的建設項目總投資資產價值項目資產評估報告》(贛永誠評報字〔2024〕第Z04015號)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贛余環罰告字〔2024〕12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未向我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報批或者報請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參照《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的通知》(贛環規字[2023]1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細化為:“(二)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的:3.建設項目已投入使用的,處3%—4%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元整(¥2494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江西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憑繳款編碼到工行、農行、中行、建行、郵儲銀行足額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4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