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余環行罰〔2025〕1號
大余縣新池檢測中心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23MA7BRDLL88
地址/住址:贛州市大余縣池江鎮團結村富裕排
負責人:趙定鵬
根據機動車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專項整治監督幫扶工作要求,2024年11月20日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大余縣新池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在對贛BW5G32、贛B25387、贛BJS920車輛進行尾氣檢測過程中,該三輛車均排放有明顯可見黑煙,仍然出具了檢測合格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單》。大余縣新池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在對贛B3CK28車輛進行尾氣檢測過程中,對有2個獨立工作排氣管的該車輛只進行了一側排氣管取樣。
以上事實,有2024年11月20日對大余縣新池檢測中心有限公司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2024年11月22日對大余縣新池檢測中心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潔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大余縣新池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贛BW5G32、贛B25387、贛BJS920、贛B3CK28車輛檢測時收取費用的票據復印件,大余縣新池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對贛BW5G32、贛B25387、贛BJS920、贛B3CK28車輛出具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贛余環罰告字〔2025〕1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未向我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規定,并參照《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的通知》(贛環規字[2023]1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細化規定:“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報告數量小于10件的,處罰款幅度10萬≤A<20萬”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
沒收違法所得壹千貳佰捌拾元整(¥128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江西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憑繳款編碼到工行、農行、中行、建行、郵儲銀行足額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5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