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余環行罰〔2025〕8號
江西希爾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23MA7HL0UC9M
地址/住址:贛州市大余縣南安鎮新華工業小區
負責人:劉平
2025年8月30日、9月22日,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8月30日9時20分,你公司蒸發車間儲罐因未監控到位,少量廢水發生冒罐,冒罐的廢水通過公司污水管道進入廢水總排口,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以上事實,有2025年8月30日對江西希爾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濤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圖片)證據》、2025年9月22日做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贛余環罰告字〔2025〕8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訴權),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材料(聽證申訴材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規定,并參照《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的通知》(贛環規字〔2023〕1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細化規定:“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或未規范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處罰幅度處罰款幅度2萬≤A<4萬”,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江西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憑繳款編碼到工行、農行、中行、建行、郵儲銀行足額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