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文綜罰字〔2024〕1號
當事人:大余縣明日之星藝術培訓中心有限公司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
法定代表人:張**
住址:江西省贛州市大余縣************
2024年2月5日9時30分至9時35分,大余縣文廣新旅局執法隊員黎文煊(14070521015)、葉祥麗(14070521003)在開展網上巡查時發現大余縣明日之星藝術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在大余縣南安鎮勝利路梅園大廈第三層開展了考級活動,經核查大余縣明日之星藝術培訓中心未按要求提前5日向大余縣文廣新旅局報送相關考級信息。2024年2月19日15時至15時30分,執法隊員黎文煊(14070521015)、葉祥麗(14070521003)在局審訊室對大余縣明日之星藝術培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人邱**開展了問話,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并說明情況并告知其權利和義務后,要求負責人邱**出示《營業執照》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根據材料顯示,該機構營業執照名稱:大余縣明日之星藝術培訓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名稱:大余縣明日之星藝術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學校類型:校外培訓機構,校長及舉辦者:張**,編號:2360************。隨后邱**向執法人員提供了此次考級機構的相關資格材料,根據材料顯示,承辦考級活動的單位是江西萬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考級機構是北京電視臺培訓中心。本次詢問于2024年2月19日15時30分結束。
以上該行為違反了《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中第十八條規定: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5日前,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和藝術考級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依據《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中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江西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處500元(伍佰圓整)罰款。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贛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銀行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大余縣人民政府或者贛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大余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4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