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大余)文綜罰字〔2024〕2號
當事人:贛州鴻展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證照名稱及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
法定代表人:劉*
住址:江西省贛州市大余縣**************
2024年4月16日15時30分至2024年4月16日16時10分,大余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黎文煊、葉祥麗在實地對贛州鴻展商務秘書有限公司代理的15家出版物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代理的15家出版物經營單位有以下幾點違規行為:1、實際經營地點與注冊地址不相符;2、無亮證經營;3、自開展網絡發行業務后15日內未到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4月17日大余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對當事人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在5月2日前作出如下整改:如下整改:1、按規定將《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地址更改為實際辦公地址;2、將《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3、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5月6日大余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黎文煊、葉祥麗再次檢查發現當事人并無按照下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將問題整改到位。
以上該行為違反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
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中第三十七條第(五)、第(十一)項規定,根據江西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關停未整改到位的出版物經營單位,并給予警告。
你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大余縣人民政府或者贛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大余縣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4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