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檢查事項目錄
執法主體:大余縣河洞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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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實施主體 |
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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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余縣河洞鄉人民政府 |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五條3.《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第一款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第二十五條5.《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6.《江西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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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余縣河洞鄉人民政府 |
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第588號修正)第十五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務院令第552號)第三十條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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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余縣河洞鄉人民政府 |
對草地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八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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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縣河洞鄉人民政府 |
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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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縣河洞鄉人民政府 |
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人員,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教育工作,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等部門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監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
填報說明:1.實施主體需與執法主體一致;2.事項名稱應與《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統一行政權力清單(2020年本)和取消、調整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目錄的通知贛府發【2020】20號》一致;3.請于2025年5月28日前報縣司法局備案(郵箱:dyxzzfjd@163.com),并于2025年5月底前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部門(鄉鎮)信息公開-行政執法公示欄目完成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