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 電話:/
住址:/
被處罰單位名稱:大余縣**養殖場
法定代表人:***
地址:大余縣**鎮
電話:13*********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6*****************1
根據案件移送,本機關于2025年3月4日對你(單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在沒有取得征(占)用林地使用審核同意書的情況下,擅自于2020年3月份開始在大余縣**鎮**村***山場占用林地建設養殖場,經現場勘驗,實際占用林地面積為0.4787公頃(7.18畝)。大余縣壯大養殖場曾于2022年7月份辦理林地審核手續面積為0.3986公頃(5.98畝),實際超出審核面積占用林地0.0801公頃(1.2畝),林種為一般用材林,無立木蓄積。。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的規定。有關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單位于2025年3月21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林業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第二章第二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第四項“擅自將其他林地改為非林地的,面積5畝以下的,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2026年3月31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2、處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801㎡x10元=8010元)計人民幣捌仟零拾元整(¥8010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到江西省財政系統官網。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大余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大余縣林業局
2025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