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姓名:王** 性別:男 年齡:**
身份證號:36212419********** 電話:15*********
住址:大余縣**鎮
被處罰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巡查發現,本機關于2025年3月11日對你(單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在沒有取得征(占)用林地使用審核同意書的情況下,擅自于2025年3月份開始在**鎮**村***山場占用林地建蓄水池,經現場勘驗(見地形圖)實際占用林地面積為0.0179公頃,林種為一般用材林,采伐蓄積為1.8立方米。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森林、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規定。有關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單位于2025年3月21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林業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和《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江西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章第二條“擅自改變一般林地用途1畝以下的,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下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2026年4月30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2、處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即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伍仟叁佰柒拾元整(¥5370.0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到江西省財政系統官網。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大余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大余縣林業局
202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