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姓名:*** 性別:男 年齡:52
身份證號:36210119********** 電話:19*********
住址:大余縣**鎮
被處罰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案件移送,本機關于2025年4月22日對你(單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在沒有取得征(占)用林地使用審核同意書的情況下,擅自于2019年12月份開始在大余縣**鎮**村***山場占用林地建造養殖場。經司法鑒定,實際占用林地面積為0.2320公頃(3.48畝),林種為一般用材林,采伐林木總蓄積2.2立方米。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的規定
有關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單位于2025年7月1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林業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和《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第二章第二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第四項“擅自將其他林地改為非林地的,面積在5畝以下的,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2026年4月30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2、處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積恢復植被所需費用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貳萬叁仟貳佰元整(2320㎡x10元=23200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到江西省財政系統官網。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大余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大余縣林業局
2025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