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單位名稱:大余縣****養殖場 法定代表人:楊**
地址:大余縣**鎮**村 電話:13*********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6**************
根據案件移送,本機關于2025年4月21日對你(單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養殖場在沒有取得征(占)用林地使用審核同意書的情況下,擅自于2014年12月份開始在大余縣左拔鎮左拔村棕樹坑山場占用林地建造養殖場。經勘驗,實際占用林地面積為0.1188公頃(1.78畝),其中公益林0.0234公頃(0.35畝),一般用材林0.0954公頃(1.43畝),采伐林木總蓄積1.6立方米。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的規定
有關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單位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林業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和《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第二章第二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第一項“擅自將國家重點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改為非林地的,面積3畝以下的,處以每平方米20元至30無的罰款;面積3畝以上的,處以每平方米30元罰款”及第四項“擅自將其他林地改為非林地的,面積在5畝以下的,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2026年4月30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2、處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公益林林地面積恢復植被所需費用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肆仟陸佰捌拾元整(234㎡x20元=4680元),處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的一般用材林林地面積恢復植被所需費用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玖仟伍佰貳拾元整(952㎡x10元=9520元),合計罰款計人民幣壹萬肆仟貳佰元整(14200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到江西省財政系統官網。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大余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大余縣林業局
2025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