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檢查事項目錄
執法主體(蓋章):大余縣南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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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實施主體 |
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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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安鎮人民政府 |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五條。3.《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第一款。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第二十五條。5.《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地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6.《江西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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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安鎮人民政府 |
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第588號修正)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務院令第552號)第三十條。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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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安鎮人民政府 |
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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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安鎮人民政府 |
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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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安鎮人民政府 |
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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